1.适用对象: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
2.补贴标准: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人社发〔2019〕20号)文件执行。
3.补贴期限:3年。
4.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
5.经办机构:县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
6.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创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人社部门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应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名册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复印件、基地运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