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赤城县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含具体条款)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事中事后核查方式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内部核查 | ||||
2 | 合法、固定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经营面积不少于80平米的证明 | 办理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 | 《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执法规范》(冀公治〔2009〕251号)上篇第二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二、四小项 | 县公安局 | 住建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 | 技术能力证明 | 办理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 | 《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执法规范》(冀公治〔2009〕251号))上篇第二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二小项 | 县公安局 | 有资质的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4 | 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 办理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 | 《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执法规范》(冀公治〔2009〕251号)上篇第二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五小项 | 县公安分局 |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5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 辖区派出所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6 | 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6年4月14日修订)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县行政审批局 | 公安部门交警大队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7 |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款: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市、县公安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8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款: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9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县行政审批局或运输管理机构 | 市、县公安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10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县行政审批局或运输管理机构 | 市、县公安部门 | 是 | 涉及公共安全 | |||
11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12 | 用于申请工伤认定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格)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13 |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七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14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三)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15 |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 | |||||
16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县行政审批局 | 法院、公安派出所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17 |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地名管理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18 |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在实施资质许可及对市场准入、招投标等进行监督管理时,建设行政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查验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 | 县行政审批局 |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19 | 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县行政审批局 | 监理单位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20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县行政审批局 | 卫健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21 | 申请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2014年6月1日发布)第六条: 申请材料:6、申请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 县行政审批局 | 驻外使领馆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22 | 户口注销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2014年6月1日发布)第六条: 申请材料:7、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证明或能证明原常住户口的相关材料。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应该提供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本人国外出生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明。 | 县行政审批局 | 乡镇(街道)、村(社区)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23 | 婚姻关系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24 | 亲属关系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公安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25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二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26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公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县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27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文件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二)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除提供第十一条(一)中的材料外,尚需提供以下材料:2.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文件。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28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审批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商务局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29 |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 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 县公安交管部门 | 卫健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0 | 上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未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县行政审批局 | 人社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1 | 无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证明 | 设立基金会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 县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2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或用人单位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3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除外) |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等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4 | 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 新生儿未落户或者已落户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需要补发的 |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冀卫规〔2018〕5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五)未落户的新生儿,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 医疗保健机构 | 公安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5 | 用血报销手续的亲属关系证明 | 用血报销手续 | 《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 各地血站 | 公安派出所、工作单位、村(居)委会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核实主要照料人及有无犯罪记录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 儿童福利机构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7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外,还应当有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 县审批局、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8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7年12月25日),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县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9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3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2名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 县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40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县行政审批局 | 畜牧主管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41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条乡村医生申请职业注册,应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3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并由县医院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镇卫生院出具县以上卫生部门审核认定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