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防止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县露天焚烧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露天场地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及垃圾杂物等;同时,禁止将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及垃圾杂物等投入河道、渠道、水库等水源中。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作为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体系责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三、严格依法查处。(1)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杂物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2)凡拒绝、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以及暴力抗法、危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火灾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失职渎职,对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举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全天值班,随时接受举报、投诉和现场查处。各乡镇也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做到禁烧工作家喻户晓,广大群众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实现综合利用。各村委会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要宣传到位、巡查到位、实现零火点管控。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觉做到禁烧模范,坚决做到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处斑”,并积极抵制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6417914 县公安局
12369 县生态环境局
赤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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