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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赤城县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 |||||||||
| 收费项目 | 性质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减免确定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赤城县水务局 | 元/m2,元/m3 | 县属范围内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直接缴付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 2017 )173号)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l立方米的按l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l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一)免征情形 有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二)小微企业减免情形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通知》(冀财税〔2015〕34号)文件要求,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 监督举报电话:0313-6312445 | |||||||||


冀公网安备 13073202201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