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赤城县委办公室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县民政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的通知》(赤办发〔2024〕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赤城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组织落实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拟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落实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县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婚姻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服务管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落实上级有关养老事业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拟定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定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负责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定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落实地方性法规,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六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规划财务股、社会事务和福利股(挂县地名办公室牌子)、社会救助股
办公地址:赤城县汤泉河北街19号
办公时间:
8:30-12:00,13:30-17:30(9月1日-次年5月31日)
8:30-12:00,14:30-17:30(6月1日-8月31日)
联系方式:0313-6312275
负责人姓名:陈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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