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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情况

2026-06-04  来源: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赤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赤城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政策措施。组织落实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广电、旅游设施体育设施建设。组织赤城县文化旅游和体育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文化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全民健身体育发展,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和安全播出工作。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

(十)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性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县政府签订对外文化旅游和体育合作交流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赤城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二)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资源调查、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创作方针政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指导和组织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组织和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和开发工作。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及新媒体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十四)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出

十五研究全县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服务体系,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落实有关体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十七)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九)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二十)拟订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配合市局做好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二十一)指导、管理体育外事工作。根据授权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二十二)组织开展全县体育领域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二十三)指导全县体育社团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县体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开展机关干部高素质培训。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指导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党建及纪检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体育宣传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组织协调县内外重大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

 (二)事业股。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承担机关法制建设工作,承担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赤城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全县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管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并推进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工作。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大遗址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文物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对全县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转播和引进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负责管理互联网视听节目业务,对互联网视听节目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县级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转播机构。组织协调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新媒体融合发展,推进智慧广电工作。拟定全县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积极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群众体育组织建设,指导开展全县群众性体育活动。协调推动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工作。负责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指导全县性体育社团工作。拟定全县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和冬季运动项目发展规划。负责全县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和冬季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组织开展全县体育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攻关,负责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评价、推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协调参加国际、国内、省内、市内比赛备战和参赛工作。统筹协调由县承办的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拟订全县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完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协调推进学校体育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推动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相关培训,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制定全县体育竞赛制度。负责县运会和全县性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制定全县冬季项目竞赛制度、计划。指导冬季项目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中小学学生体育竞赛和交流活动。负责指导全县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进校园工作。负责全县冬季项目相关培训。负责体育统计工作。负责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体育彩票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体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协调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及法制审核工作。拟订全县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体育理论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场所)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产业股。承担全县文化、文物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县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开发的相关工作。指导县级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冰雪旅游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按有关规定拟定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各级各类文化艺术专业人才、文化经营管理人才、文化科技人才和基层文化人才培养。强化人才兴旅,推进创新型高素质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壮大旅游管理人才和导游队伍。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承担全县乡村旅游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农村休闲产业发展,实现休闲产业与乡村旅游的融合发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承担新闻宣传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制定品牌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指导并承办文化和旅游对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第五条  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赤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管理的副科级机构,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承担辖区内文化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

赤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置3个中队,机构规格为股级。

1)文化市场中队负责县内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场所、图书销售业、印刷厂、打字复印业、音像制品销售业、营业性演出团体等行政执法。

2)旅游和文物中队负责县内旅游景区、星级宾馆、旅行社(门市)、文物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3)广播电视中队负责县内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查处打击非法广告等。

赤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21名(锁定全额事业编制21名,实行专项管理,人员实名制专库管理)。设局长1名(副科级);中队长(正股级)职数3名副中队长(副股级)职数4名(旅游和文物中队2名、其他2个中队各1名)。

    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赤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赤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24430日起实施


办公地址:赤城县汤泉河北街9号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负责人:李富霞

  联系方式:63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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