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赤城县机构改革方案》,赤城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疗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二条 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全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五)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转变职能。县医疗保障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及财务工作,承担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督办、保密、信访、档案、值班、标准化建设、安全保卫和局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制定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窗口单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考核奖励、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纪委工作。
(二)医疗保险股(医疗保障扶贫办公室)。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医保扶贫、防贫规划、方案。做好全县医疗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提高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大病保险报销水平、医疗救助水平政策。
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药监管股。拟订全县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全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制定和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拟订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办公地址
赤城县赤城镇霞城大道东赤城县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30
第九条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郭富 局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313-6317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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