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为进一步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禁牧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范围并包括国家储备林项目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京冀合作水源保护林工程、廊道绿化工程、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工程区,环境敏感区、水源保护区、国省干道控制线等;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地)、森林公园、主要旅游风景区等重点部位。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
三、禁牧区域内的农户必须对牛、羊等草食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禁牧期限:全年
五、在禁牧区范围内放牧的,按每只(头)牲畜处以三十元以上九十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4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通告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赤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冀公网安备 13073202201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