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主城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县城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城建[2015] 43号)和《张家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目录》(张财字[2020] 90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受理范围和审批程序
(一)范围
1、主城区严管的城市道路共18条(含人行道):鼓楼(东/西/南/北)街、松林街、振兴(北/中/南)路、霞城大道(红山寺大街至砖瓦场)、经贸(北/南)路、经贸新街、府安(东/西)街、汤泉河(南/北)街、永进路、文明街、富强路、长源街、育才路、建国(东/西)街、滨河外环路、第一幼儿园路、红山寺大街、东龙(南/北)街。
2、县级审批部门受理范围为:上述严管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涉及的大型挖掘工程。
3、道路正常养护工程、不需要办理立项手续或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的零星工程及地下管线紧急抢修工程由县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二)程序
1.由道路占用挖掘工程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按照上述受理范围向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县行政审批部门需将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的程序和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在河北政务网公示。
3、申请人需事先制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方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提交审查。在城市道路沿线建设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项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时,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4、申请人需事先会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道路挖掘修复方案,并核定挖掘工程量,供会议审查使用。
5、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管执法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当场签署意见。申请人资料齐全,经审查通过后,行政审批部门按承诺时间颁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
6、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工程,申请人应事先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养单位意见。申请人资料齐全,经审查通过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承诺时间办理手续,同时报县城管执法部门。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申请人可先行挖掘抢修,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市政管理部门审批结束后,同时进行收费。
二、严格落实收费制度
(一) 市政部门是审批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责任主体,在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方案审查阶段,监督收缴审批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上缴国库。该项收费按照行政性收费有关规范统一管理使用,为道路修复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二)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的挖掘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见附件1)。
三、切实加强过程监管
(一)县市政管养单位负责辖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的实施,是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的城市道路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并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
(三)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涉及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和查处。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识及交通信号灯等电子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修复的监管和验收,修复费用由道路挖掘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五)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信息共享系统。有占用挖掘施工需求的单位每年年初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原则上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占用挖掘道路计划。对同一年度内多次挖掘道路或未列入本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的项目,需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六) 县行政审批、公安交通管理、城管执法、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本方案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依法主动公开。
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1
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修复单价(元) |
1 | 水泥路面(快速路) | 平方米 | 705 |
2 | 水泥路面(主干道) | 平方米 | 595 |
3 | 水泥路面(次干道) | 平方米 | 538 |
4 | 水泥路面(支路) | 平方米 | 409 |
5 | 沥青路面(快速路) | 平方米 | 554 |
6 | 沥青路面(主干道) | 平方米 | 548 |
7 | 沥青路面(次干道) | 平方米 | 460 |
8 | 沥青路面(支路) | 平方米 | 328 |
9 | 彩色环保砖便道 | 平方米 | 243 |
10 | 花岗岩便道 | 平方米 | 487 |
11 | 石材便道 | 平方米 | 362 |
12 | 石材类停车场便道 | 平方米 | 432 |
13 | 普通砖便道 | 平方米 | 137 |
14 | 土便道 | 平方米 | 46 |
15 | 花岗岩路缘石 | 米 | 188 |
16 | 石质路缘石 | 米 | 93 |
17 | 混凝土路缘石 | 米 | 60 |
18 | 回填砂 深0-1米 | 平方米 | 225 |
19 | 回填砂 深1-2米 | 平方米 | 498 |
20 | 回填砂 深度每增1米 | 平方米 | 272 |
21 | 回填土 深0-1米 | 平方米 | 82 |
22 | 回填土 深1-2米 | 平方米 | 173 |
23 | 回填土 深度每增1米 | 平方米 | 91 |
24 |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 | 平方米 | 440 |
25 |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 | 平方米 | 413 |
26 |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 | 平方米 | 358 |
27 |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 | 平方米 | 279 |
28 |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 | 平方米 | 324 |
29 |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 | 平方米 | 324 |
30 |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 | 平方米 | 218 |
31 |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 | 平方米 | 192 |
32 | 彩色环保砖便道(面层加宽) | 平方米 | 127 |
33 | 花岗岩便道(面层加宽) | 平方米 | 369 |
34 | 石材便道(面层加宽) | 平方米 | 261 |
35 | 普通砖便道(面层加宽) | 平方米 | 62 |
36 | 砖砌检查井∮1000 | 座 | 10250 |
37 | 砖砌检查井∮1500 | 座 | 12350 |
38 | 砖砌检查井∮2000 | 座 | 14714 |
39 | 砖砌收水井680*380 | 座 | 1789 |
40 | 砼管∮300 | 米 | 504 |
41 | 砼管∮600 | 米 | 1612 |
42 | 收水井盖维修更换790*584 | 套 | 1236 |
43 | 检查井盖维修更换∮620-∮700 | 套 | 1400 |


冀公网安备 13073202201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