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是2018年4月8日经县第十六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县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的人员管理,规范企业用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现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依据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了修订。
三、起草过程
本次修订征求了人社局意见,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四、主要内容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修改前:
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或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修改后:
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或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
赤城县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修订)依据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第四章修改前:第十六条 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或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第四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修改后: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或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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