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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财政局 关于《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修订)的解读

2022-03-0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是2018年4月8日经县第十六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了进一步深化我县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步加强县国有企业的人员管理,规范企业用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现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起草依据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了修订

、起草过程

次修订征求了人社局意见,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四、主要内容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修改前:

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或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第四章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修改后:

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或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


 

 

 

赤城县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修订)依据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第四章修改前:第十六条  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或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

赤城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第四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修改后: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或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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