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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赤城县分局 关于《关于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的解读

2024-04-15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加强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降低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十三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决定在全范围内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措施。

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限制的背景和意义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由于使用年限长、强度大、载荷高,超标排放问题突出,1辆国三重型柴油货车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相当于约200辆小轿车,是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对于我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0430日,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2047号),要求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202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2022年印发的《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意见中,明确要求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车(机)行动,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

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限制的范围

限制通行措施是在我省全面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高排放柴油货车管控的需要而制定的。一是为减少河北省以外外埠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对我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空气质量的影响;二是确保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对主城区及所辖乡镇主城区群众居住生活集中区空气质量的影响。此类车辆可在限制通行范围以外道路行驶。除此之外的车辆以及军队、武警、应急、抢险车辆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违反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限制政策的处罚

违反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限制通告规定行驶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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