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草拟了《赤城县关于加强县城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一、修订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宗旨
近年来,我县城区道路开挖现象较多,影响居民的出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主城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县城道路畅通安全。
二、法律依据
依据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城建〔2015〕 43号)和《张家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目录》(张财字〔2020〕 9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修订过程
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安排,我局积极行动,就编制加强县城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用于管理发生在赤城县县城行政区域内,由住建局实施管理审批道路占用挖掘事件。
五、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城建〔2015〕 43号)
4、《张家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目录》(张财字〔2020〕 90号)


冀公网安备 13073202201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