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理顺供热价格矛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政调〔2017〕202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冀价成规〔2017〕1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启动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工作的批示,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拟定了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17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赤城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股(联系人:白树勋 7601220)。
赤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7日
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政调〔2017〕202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冀价成规〔2017〕1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启动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工作的批示,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
一、现行城区供热价格
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现执行的供热价格为2015年县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居民用热价格为建筑面积4.425元/平方米·月,折合成使用面积为5.9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热价格为建筑面积5.31元/平方米·月,折合成使用面积为7.08元/平方米·月。
二、城区集中供热企业经营现状
赤城县日新环宇供有限公司现有职工长期员工77人,季节员工46人,2022年供热建筑面积(不含报停)277.94万平方米,主营业务收入7662万元,净利润-2536万元。
经成本监审,2020—2022年供热期平均供暖总成本为9907.39万元(扣除财政补贴后),年均供热面积265.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我县每个供热周期为5个半月,单位平均成本为建筑面积6.79元/平方米·月,折合成使用面积为9.05元/平方米·月。居民用热成本为建筑面积6.47元/平方米·月,折合成使用面积为8.63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热成本为建筑面积7.76元/平方米·月,折合成使用面积为10.35元/平方米·月。
三、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原因及调整方案
(一)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原因。一是我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自2015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尤其是2011-2022年主要影响供热成本的煤炭价格大幅上涨,造成供热价格与成本倒挂,供热企业整体处于亏损状态。二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节能环保政策,对环保烟气排放标准进行了提升,供热企业需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减少碳排放投入。三是出于保障供热企业正常发展,提升及改善供热服务质量的需要。
(二)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及依据。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文件要求,热价应当根据供热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并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时,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热价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热成本但又不能及时调整热价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热力企业(单位)实行临时性补贴”。
依据成本监审结果,现行供热价格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现行居民用热价格为建筑面积4.425元/平方米·月,居民用热成本为6.47元/平方米·月(成本比现行价格高2.05元/平方米·月);现行非居民用热价格为建筑面积5.31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热成本为7.76元/平方米·月(成本比现行价格高2.45元/平方米·月)。供热价格的调整幅度不仅要考虑供热企业正常发展,同时还要兼顾居民承受能力,2023—2024年度供热价格拟方案为:
居民供热价格:现行居民供热价格为4.425元/平方米·月,拟上调0.78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调整后居民供热价格为5.205元/平方米·月,折算成使用面积为6.94元/平方米·月。每个供热期由建筑面积24.33元/平方米上调至28.628元/平方米。
非居民供热价格: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为5.31元/平方米·月,拟上调0.936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调整后非居民供热价格为6.246元/平方米·月,折算成使用面积为8.328元/平方米·月。每个供热期由建筑面积29.205元/平方米上调至34.35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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