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东万口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政府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乡政府制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东万口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附件1)。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东万口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文件名称、关键字、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文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文号等项目内容。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渠道
乡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县政府网站(www.ccx.gov.cn)、电视、政务新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县档案馆、县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现场查阅点查阅。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乡政府办公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受理机构
东万口乡人民政府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东万口乡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办理机构为东万口乡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乡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赤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依申请公开" 下载。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东万口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东万口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东万口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办理及期限
乡政府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乡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东万口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东万口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东万口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地址:赤城县东万口乡东万口村
邮 编:075531
办公电话:0313-641005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3:30--17:30(夏季时间14:30--17:30)
附:1.东万口乡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主体 (责任单位、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 1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1.机构名称 2.联系方式 3.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六条“对《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党政办 |
| 2 | 法定职责 |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党政办 | |||
| 3 | 领导简历 | 姓名、职务、工作分工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党政办 | |||
| 4 | 内设机构 | 1.内设机构名称 2.主要职责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党政办 | |||
| 5 | 下属单位 | 1.单位名称 2.负责人信息 3.主要职责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党政办 | |||
| 6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信息 | 1.公开指南 2.公开制度 3.公开年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宣传科 | |
| 7 | 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每年1月31日前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 全社会 | 乡宣传科 |
| 8 | 财务信息 | 预算、决算信息 | 预算、决算及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修订)》第六条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批复后20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财务室 |
| 9 | 三公经费 | “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 定期公开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财务室 | |
| 10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 及时公开 |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 全社会 | 乡党政办 | |
| 11 | 政策解读 | 对上级或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等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三(十一)“加强政策解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二“强化政策解读,促进政策落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党建办 | |
| 12 | 互动交流 | 政策问答 | 回应公众关于政策的疑问,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政府政策,并促进政策的宣传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宣传科 |
| 13 | 重点领域 | 安全生产 | 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安监科 |
| 14 | 审计 | 审计查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党政办、乡财务室 | |
| 15 | 突发事件 | 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澄清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乡应急办 | |


冀公网安备 13073202201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