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订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附件1)。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按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文件名称、关键字、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文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文号等项目内容。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渠道
县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县政府网站(www.ccx.gov.cn)、电视、政务新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县档案馆、县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现场查阅点查阅。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受理机构
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赤城县人民政府和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办理机构为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县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赤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依申请公开" 下载。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办理及期限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地址:赤城县府安东街2号
邮 编:075599
办公电话:0313-6312745(县政府值班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3:30--17:30(夏季时间14:30--17:30)
附件:1.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主体(责任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 1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1.机构名称2.联系方式3.办公地址4.办公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秘书科) | |
| 2 | 法定职责 |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秘书科) | ||
| 3 | 内设机构 | 1.机构名称2.负责人信息3.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秘书科) | ||
| 4 | 县政府领导简历 | 1.姓名2.职务3.出生年份4.性别5.民族6.籍贯7.学历背景8.工作分工9.标准证件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综合一至六科) | ||
| 5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1.信息公开指南2.信息公开制度3.信息公开年度报告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5.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或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电子政务科) | |
| 6 | 建议提案 | 建议提案办理 | 1.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复文2.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复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等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督查科) | |
| 7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综合一科) | |
| 8 | 其他文件 |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的其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综合一至六科) | ||
| 9 | 政策解读 | 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的重大政策文件解读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综合一科) | ||
| 10 | 互动交流 | 政策问答 | 回应公众关于政策的疑问,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政府政策,并促进政策的宣传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特定对象 | 政府办(电子政务科) | |
| 11 | 重点领域信息 | 领导活动及政府会议 | 县政府重要会议、县政府领导重大活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综合一至六科) | |
| 12 | 预算/决算 | 财政预决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公务运转中心) | ||
| 13 | 电子政务 | 全县政府网站考核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政府办(电子政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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